答: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权利受到损害的供应商的救济权利。采购人不可以质疑。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评审结果出来后,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吗?
易采通App
2021-02-04 14:35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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